
为配合今年6月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5月27日,芜湖运泰公交公司和江南长运公司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通知以案促学,通报了我省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合肥一汽车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公司车辆近年来发生多起亡人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案调查,5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王某某是庐阳区一汽车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2021至2026年期间,这家公司名下车辆共发生6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造成7人死亡。王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公司在近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亡人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开展调查。
通知要求各单位一把手牵头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为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责任。
通知随文摘要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共七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共七款。(安徽运泰安全管理部摘编)